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2)对业主行为
无规范;(3)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
2.、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 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2)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3)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
3、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
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
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
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3.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
(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
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
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3.2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
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对施
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3 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
一问题进行变更;(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3)有对不合
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4、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4.1 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
的必要条件。 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
同进行管理。 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
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4.2 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
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
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