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条 产 品 的 技 术 标 准 ( 包 括 质 量 要 求 ) , 按 下 列 第 ( ) 项 执 行 :
a)
按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
b)
无 国 家 标 准 而 有 行 业 标 准 的 。 按 行 业 标 准 执 行 ;
c)
无 国 家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按 企 业 标 准 执 行 ;
d)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乙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
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附后)。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运输方式,交(提)货地点和费用负担:
第
五
条
验
收
方
法
及
提
出
异
议
期
限
: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
一
面
于
天
内
向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
2
、 甲 方 未 按 规 定 期 限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视 为 所 交 产 品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
3
、 甲 方 因 使 用 、 保 管 、 保 养 不 善 等 造 成 的 产 品 质 量 下 降 的 ,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
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货款结算,货到后天内结清。
第七条 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总金额的%
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
商
不
成
,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
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时间: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