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第11条 施工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否则应设人工照明。各处通道应有足够的
照明。
第12条 现场应设置饮水站、洗手池、急救箱、女工卫生室等必要的卫生设施。 工
作场所附近应有厕所。
第13条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如盖板、围栏、安全标志等),严禁挪动或 移
作它用。施工人员在工作前应检查施工场所的环境,防止发生意外。
第14条 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在现场穿行、停留或玩耍。
第15条 现场应有排水、防洪沟系,并经常疏浚,保持畅通。
第16条 在寒冷地区进行冬季施工时,应有采暖设施或设休息室取暖。在高温
场所工作时,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并备清凉饮料。
第17条 在有大量粉尘或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工作时,应有除尘或通风设
施,并应按规定发给工人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8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废油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必须经过 处
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以免污染环境。
第19条 现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应当防止雷击的设施,应按技术要求设避
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保证符合防雷要求。
第二节 材料、设备的保管
第20条 材料和设备的存放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实行。放置器材的地
点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并应符合搬运及消防要求。
第21条 由堆放器材的边缘到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第22条 圆形线材、圆木、管材的堆放高度超过2m时,应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3条 酸类及有害于人身健康的材料,应放在专设的房间内或场地上,并作
出标志。存放酸类的房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严格领退料制度。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TJ 16—74)第四章的要求。
第25条 易燃材料,如汽油、酒精、烯料等应密封存放,防止燃烧、爆炸。放 置易
燃材料的仓库应符合防火要求,仓库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章 施工用电设施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6条 工地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应符合当
地电业局的规定。
第27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裸露的带电部分
应装于不易被触及的处所。
第28条 当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 高
台周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
1m
“
,并挂 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29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要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使
用绝缘线的低压临时动力及照明线路,其对地距离不得小于2.5m,交通要道及
车辆通行处不得低于5m。其它情况应满足
表1
~
表3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