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负责指挥省网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协调或参与载波电路重大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2.2.3
地区局、县局(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
a.负责本地区或县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本地区或县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
的施工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本地区或县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地区或县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地区或县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地区或县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及载波电路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所)内部分工,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2.2.4
网、省、地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所辖载波站内设置载波枢纽站,其职责如下:
a.负责指挥或协调指定区域内载波电路调试工作和载波电路故障处理的工作;
b.负责本站载波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c.每月向上级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上报设备的故障及处理情况。
2.2.5
载波站是运行维护的重要基础,应负责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2.2.6
网、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设正、副职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地区局或县局(所)
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载波枢纽站、载波站设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和技术专责人。
2.3
运行维护分工
2.3.1
电力线载波
a.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架空绝缘地线载波终端设备、相分裂导线载波终端设备、电力线
载波增音机、高频电缆、结合滤波器、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部门负责。
保护专用的高频电缆、结合滤波器、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由继电保护部门负
责。
b.线路阻波器、耦合电容器(或兼作通信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接地开关的运行维护及耦
合电容器、放电器、避雷器的高压电气性能试验,均由设备所在地的高压电气部门负责。线
路阻波器的阻抗-频率特性的测试与调整及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部门负责。
c.装在载波机内的复用远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的内
侧(连接载波机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人员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其它专业设备
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工作均由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
d.合相运行并装设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分
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部门负责。
e.通信人员在复用的电力线载波设备、分频滤波器上进行维修操作时,必须事先征得相
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2.3.2
明线载波
a.明线载波终端设备和增音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测,由载波人员负责;
b.明线、杆路及线路保安装置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2.3.3
电缆载波
a.对称电缆、同轴电缆的载波终端设备及有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护检测,由载波人员负
责;
b.无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护检测,宜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c.电缆的运行维修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电缆传输特性的测试宜由载波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