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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设备管理。
1.5.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 105%。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见表 1,计算方

法和调整系数见《细则》附录 B。
1.5.2 机组大修后一次启动并网成功,主设备健康水平达到一类,半年内不发生非计
划停运事件(低谷消缺除外)。
1.5.3 

发电设备强迫停运次数应达到 0.5 次/(台·年)。

表 1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1.5.4 全厂设备无泄漏。
1.6 环境保护。
1.6.1 各项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6.2 不发生污染事故。
1.6.3 厂房内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7 人员效率。
1.7.1 

参照部颁《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装机容量 1000MW 的新

建电厂,按 0.15 人/MW 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 的新建电厂按 0.2 人/MW 进
行考核,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 150 人。
1.7.2 

主要机电设备全部引进并实行全过程管理的新建电厂,装机容量 1000MW 的按

0.1 人/MW 进行考核;装机容量<1000MW 的按 0.15 人/MW 进行考核,且全厂人数不
得超过 100 人。
1.7.3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1992 年以前投产的电厂,按 0.4 人/MW(含检修人员)
进行考核,且成建制分离人员组建的多种经营经济实体均要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8 现代化管理。
1.8.1 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全厂生产、人事、物资、管理等系统联网,资源共
享。
1.8.2 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全厂自动经济运行和安全监视。
1.8.3 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实现水库调度自动化。
2 《细则》中的四项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得分均须在 90 分以上。
3 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 2:
申报一流水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范围:单机容量 72.5MW

且全厂总容量 400MW 的水力发电厂。

(2

)连续两年获得部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 称号,第三年达到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

水力发电厂,或者按全过程建设管理,获得部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 称号后第二年达到一
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水力发电厂,均可以申报。
二、考评办法
(1)每年三月底前,各网、省局按本标准完成考核和审查工作。

《一流水力发电厂申报表》

按部规定的统一程序编制软盘,于四月底送交电力工业部安生司。
(2)由部进行复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1

)被批准的 一流水力发电厂 由部正式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2

)有关物质奖励,原则上要高于 双达标 的奖励标准,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网、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