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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

任的依据。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  事故定义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

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 ,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

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

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

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

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

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

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 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

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

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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