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了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确保供电安全和多快好省地建设电力线路,特
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1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的防护,其范围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电
力电缆线路以及装设在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和变电设备。
第 3 条 电力线路经过的机关、工厂、矿山、部队、生产队、学校和居民等有协助保护
电力线路的责任。
第 4 条 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本身所占用的土地和为保证基础稳
定所需的土地为留用土地。
“
”
留用土地应按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征用。
第 5 条 修建电力线路,如需要拆迁房屋、砍伐树木,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按国
“
”
务院颁布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及其他有并规定执行。
第 6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防护区为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
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线路应延伸的距离规定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 米
154~330千伏----------15 米
架空电力线路经过工厂、矿山、港口、码头、车站、城镇、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不规
定防护区。但导线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 米
35千伏----------3.0 米
60~110千伏------------4.0 米
154~220千伏------------5.0 米
330千伏------------6.0 米
在无风情况下,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上
列数值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