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
为: 7.0%”。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
重 B 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本
金及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净资产。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
依据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长盛同
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后,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
“
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
”
折算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
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
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辉
深 100
“
等权重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
”
转换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
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NAVB=2×NAV 同辉-NAVA
;其中:
NAV 同辉为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即 7.0%
;
N 为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
(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 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第
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二次定期
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
(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二次定期折算
基准日次日至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4)当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