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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3.1.1.1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3.1.1.2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1.1.3 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3.1.1.4 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

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

施;

  3.1.1.5 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

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3.1.1.6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1.2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

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

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3.1.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

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 编制内容

 

3.2.1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

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3.2.1.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

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

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

产量的近

5 年或 10 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

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

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

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近

5 年或 10 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

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

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其它资料,包括:

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3.2.1.2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

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

10KV 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

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

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工业企

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

规划资料;详细规划图等。

3.2.2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2.1 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