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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下列电源作为应急电源:蓄电池、一次电池、与正常电源无关系的发电机组、有效独立于正常馈电线的单独馈电线。

3.2.2 应急电源分类

非自动一由人员切换操作

 ;自动~不依靠人员启动

四、

UPS 及应用

UPS 现已成为产品名称的缩写,并已写入了产品标准中即《GB/T7260(IEC62043)不间断电源设备(UPs)>[6],其基本功能是

确保交流电源的连续供电,

可用于改善电源的质量使其保持在预定的特性范围之内,其大多数用途都与信息技术设备

(ITE)相关。

既然有了产品标准,所称的连续供电,也就有确定的性能规定指标,根据

UPS 产品标准[6],按动态输出性能将 UPS 分成 3

类,一类性能最好,输出中没有电压为

0 的瞬间,电压羞为±30%的时间只有 5ms,经

lOOms 后减小到±10%;二类性能居中,有 lms 电压为 O,经 10ms 差值到±10%,三类性能最低,输出电压为 O 的瞬间最

长可达

10ms,经过 lOOms 后偏差缩小为一 20%和+10%成为稳态值。

五、

EPS

EPS 没有产品标准 GB

由于没有产品标准,现根据一些厂家产品的技术参数来作分析比较,其最关键的一点,

EPS 的切换时间为 0.1-0.25 秒,

主要用途为火灾时消防用或其它场合的应急电源,而

UPS 中断供电时间最长的一类也只有 0.01 秒,主要用途为供信息技

术设备等应用,按自动应急电源的正

C 标准的分类,UPS 自然也是应急电源中的一种,但它是和 EPS 的指标完全不同的一

种,文

[8]在概述中提到“……EPS 作为自备不间断电源”,这种提法是有问题的,因“EPS”并不是“不间断电源”。

 “安全电源 Safety Electric Source”译为“应急电源”。

六、如何处理供电电源与负荷性质的关系

供电电源的性能指标要尽可能满足负荷的要求,无论是国家标准

[4J 或是 IEC 的系列标准[5]也都是这么做的,将二者加以

比较,有下列特点。

6.1  IEC 标准的办法:

IEC 标准将电源按其功能分为三大类即主电源

(正常电源)、应急电源和后备电源,且都有明确的定义。对主电源的技术性能有一般的要求如频率、电压、系统容量等,对后

备电源有相同的一般要求,但正

IEC 标准对后备电源不提出特别要求,而对自动应急电源按切换时间分成 5 类,对应急电

源和应急供电的要求都作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

[5][9]。

可以看出,

IEC 标准的原则是:规定了什么场合应设置应急电源及对应急电源的要求:如果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对环境和

设备的重大损坏,一般都有国家权力机构的法定要求,当然,当设备的重大损坏只是经济上的损失时,业主不论公私,都

可提出要求,而对维持继续生产或工作的后备电源则不作特别规定,因为设置后备电源,主要是经济上的得失平衡问题,

虽然能够继续生产或工作,但设置后备电源要增加投资,是否合算,应由业主自己来确定,不是标准能加以规定的。

6.2 GB[4]的办法: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4]的办法不同,如本文前第 2 节所简介,它有许多疑点:

6.2.1 GB 先将负荷按重要性分成三级,但对一级与二级如何具体划分只有原则上的说明并没有把握的尺度,例如该如何

区分经济上的

“重大”损失和“较大”损失,这个“重大”和“较大”就能够决定应该是一个还是两个独立电源吗?如果指政治上的

损失,具体是什么含义

?又如,该如何区分“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或“重要用电单位”?如何评估“影响”的程度?如

“标准”本身不具体,那该由谁来解释呢?在标准的条文解释中,虽然有说明“具体划分须由中央各部委分别在部委标准中

规定

”,现实是中央各部委并不能代表所有各种企业作出决定。

6.2.2 特别重要的负荷

这类负荷似相当于

mc 标准中所定义的应急设备负荷,按 GB[4]规定,这类负荷一定是从一级负荷中划分出来的,这就要求

该单位有二个独立电源加上一个应急电源共三个电源。

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4]对于电能质量应单独作出规定:

7.1 工厂企业电网有不同于公用电网

电能质量的国家标准,我国有两套,第一套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电力部门有关单位为主负

责起草的共

7 项标准如 GB/T]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等,这一套不论标准名称或适应范围是否明确,理解为公用

电网,即由国家电力公司管制的电网,第二套由

mc 标准转化而来,没有标明电能质量而是包含在电磁兼容标准中的,如

=GB/T18039.4-2003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就是其中一项,它也有关于公用网(Public System)的电磁兼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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