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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建筑垃圾,如对其处置不当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4

 

、 资金保障不够

建筑垃圾废料本身已无价值,只有经过回收处理才能产生新的价值。垃圾的搜集、运

输、堆存、分拣、破碎、筛分等都需要投入资金,除金属、木制品、拆除后经过清理的砖通过
废品回收利用取得一些回报以外,我国建筑垃圾回收企业用废砖、废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
配置的低标准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等再生产品的附加值都很低,一般低
于各道处理工序所花的费用之和;而制造再生产品的成本一般又高于用新原料制造的产
品,这常常使回收利用企业无利可图,从而直接影响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5

 

、 政策法规不全

目前我国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如何支持

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制订什么样的政策支持和促进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已有的
政策怎样落实,有哪一个部门组织协调,怎样解决堆存用地,经济上如何扶持,政策法
规上如何引导等问题都还不明确。

四、国内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法与国外的比较
相比较国内对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方面的管理,发达国家则要做的好得多。对于

建筑垃圾的管理,发达国家采用了 谁生产垃圾,谁负责谁付费 的观念,是既合情合理,
又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这可以使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
生,减少建筑垃圾的危害;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减少负担,更好的履行其监管和指
导职责。要贯彻好这种机制,政府要对整个城市的垃圾做一个全面的监测系统,建立起一
个高效率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整个城市垃圾进行控制。

 

(一) 日本
通常,建筑材料,如石块,其原料价格要比再循环的材料价廉。由于国土面积小,

资源相对匮乏,日本的构造原料价格要比欧洲高。因此,日本人将建筑垃圾视为 建筑副

产品 ,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比如港埠设施,以及其他改造工
程的基础设施配件可以利用再循环的石料,代替相当量的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

1977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

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产规模最大的可
加工生产 100t/h。1991 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 再资源化设

施 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
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二) 美国
 

美国政府则制定了《超级基金法》,规定: 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

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从而在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

自觉的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正在推广一种 资源保护屋 ,
其墙壁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上回
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 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
纸和纸板箱。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而且比较好的解决了住房
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 法国
 法国 CSTB

公司是欧洲首屈一指的 废物及建筑业 集团,专门统筹在欧洲的 废物

及建筑业 业务。公司提出的废物管理整体方案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对新设计建筑产品
的环保特性进行研究,从源头控制工地废物的产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通
过对工地废物的生产及收集作出预测评估,以确定有关的回收应用程序,从而提升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