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度来煤过程中发生数量波动较大的天数较多者,
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程度,扣
1-5 分。
7、
对拉拢腐蚀燃料工作人员或者采取威胁恐吓手段的供煤单位一经查实扣除
100 分。
8、
在
Ⅰ类需求期内为公司保持正常生产供煤作出突出贡
献的供应商,公
司将视贡献大小特殊奖励
2-10 分。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供煤资格:
1、 入厂煤日常采样、卸车过程中,发现装煤分层或做
点的,以人工采样的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情节严重或屡
教不改的停止发煤,取消供煤资格。
2、
对拉拢腐蚀燃料工作人员或者采取威胁恐吓手段的供煤单位一经查实,永久
性取消其供煤资格。
3、
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供煤单位,当日电话联系,不接受考核条件的,暂停发煤 ;
电话无法联系的发书面通知,限期来厂协商,一周不反馈者暂停发煤。
第十二条
本办公自发布之起试行,由公司计划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