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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

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
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2.损失免除

  损失免除是指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5)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6)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7)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8)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

动机损坏;
  

(9)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0)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1)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

失;
  

(1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

如何确定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
其中任意一种。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
置税)的价格。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保险合同中的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
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以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条款为例,按月
折旧率

0.6%计算;不足 1 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

价的

80 %。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
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过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