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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否可以得到保险赔偿。
  评析:
  修理厂的做法显然是典型的保险诈骗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则属于刑事犯罪。该市原先
的车辆保险条款中确有

1 000 元以下绝对免赔的规定,但作为保险消费者,一定不要为了

小便宜而纵容这种非法行为,因为骗赔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一方面,修理厂在
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汽车做手脚,通过扩大损失从理赔中获利,对汽车造成严重损坏,
而这种内伤往往是客户在取车时很难发现的,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另
一方面,修理利用车主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骗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
司将转交由公安部门报案处理,将会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修理厂人员驾驶客户车
辆撞伤人或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而司机又弃车逃逸,车主将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骗赔造成的保险公司保险金支付水平上升最终要通过提高保险费率转嫁到车主身上。
  保险消费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在送车辆去维修时,一是不要只顾方便省钱,最好是
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二是最好自己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索赔事宜
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厂查勘定损;三是如果需要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车险索赔事宜,请先
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如有问题
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四是妥善保管身份证、行驶本、驾驶证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
人,以免他人虚报资料进行索赔。一旦发现修理厂有以上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
公司举报。
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09 年 2 月 11 日,杜某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杜某随即联系承保自己车辆的

保险公司,商讨赔偿事宜。经沟通,杜某认为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
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程序烦琐,自己没有
太多时间,加上事故中损失金额不是很大,于是没有让保险公司进行有关理赔处理,自己
与对方车辆私了解决。后杜某又接到某维修厂电话,表示可以为自己进行有关理赔和维修服
务。杜某认为,自己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仍将自己的个人资料泄露给维修厂,
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因而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要求责令保险公司道歉。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像杜某这种由于个人资料被泄露而受到滋扰的事为数不少。一般各家保
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客户档案库,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访问权限,但如果保险公司
把关不严的话,也会有被内部员工泄露资料的事情发生。如公司的理赔人员和出单人员极有
可能为了谋私利盗卖客户信息。本案经过保险监管机构调查和了解,正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
员为了谋私利而向修理厂泄露了客户资料。目前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尚待
完善,因而对于擅自泄露个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情况等个人资料的行为,法律尚
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查实公司有此类行为,也难以依法处理。

《保险法》中并没有对

保险公司违反为客户保密其个人信息的义务设定罚则。因此,作为消费者,最好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故意泄露客户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险
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出险后要及时报案,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要牢记

  

 
  案情简介:
  

2008 年 6 月 4 日,谢某驾车在路上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由于对方车辆受损部分

非常小,因此双方没有报警,经简短协商后,谢某付给对方赔偿金

400 元。可是,当谢某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