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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

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
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

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

实际损毁。
  (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

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

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
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
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
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
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

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2、责任免除
  (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
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

“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

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
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
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
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②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
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
4 种情况:
  

a.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 例如:

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
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
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
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b.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
管的财产。
  

c.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