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
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 2.1.2 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
后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 2.1.3 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 2.2.1 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
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第 2.2.2 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
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
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 2.2.3 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另、标号及混泥土标号,做至
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
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如表面化。2.2.3 所示。
混凝士试块规格
混凝土 料最大粒径(毫米)
试块规格(长*宽*高)(毫米)
30
以下一步
100*100*100
*10030 以上
150*150*150
第 2.2.4
条 通信管道工的施工单位,亦应行第 2.2.3 条的规定。
第 2.2.4 条
水泥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 1 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10 毫米,宽、高允许偏差不大于是 5 毫
米,一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不大
于 0.5 毫米,
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就不低于表 2.2.6 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
应大于表 2.2.6 的参考值 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