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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5、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6、其他列明的自然灾害: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

雪灾、雹灾、冰凌;
  

7、外界建筑倒塌(保险建筑自行倒塌不赔);

  

8、暴风、暴雨造成房屋主要结构倒塌;

  

9、施救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六、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海啸;

  

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3、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七、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1、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2、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

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3、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

的损失;
  

5、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6、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7、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

失。
八、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

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

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

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
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公司提供
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

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九、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收费标准在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或保险

储金;
  

2、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

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