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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是从产出的角度讲的,指人为添加的产品以不危害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和限度。以萨
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至少应同时符合两个特性:非排他
性和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是指人们在消费公共产品时无法排除他人也同时消费该产品,
或者排除虽然在技术上可行,但费用过于高昂而没有实际意义。非对抗性也称为公共产品
消费时的合作性。环境属于集体消费品,任何人无法独享,同时,任何人对己有利而损害
环境的行为都会殃及公共利益。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人们对环境产品的保全或提供行
为必须具备充分的合作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的不足及个人、企业的经济人思维使得
单纯靠政府或个人、单位都无法实现环境利益的最大化。

  (二)政府环境行政的不足决定了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必要性

——

  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良好的环境离不开公共行政机关

政府的环境监管和治

理。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从不断发生的
环境违法案件来看,有些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履行法定环境监护职责,相反还频频充当违
法企业的保护人。如 1994

年 B 市石南镇芒果种植专业户陈氏三兄弟诉南方水泥厂和兴业

水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中,一审法院已认定被告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判处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 34.848 万元,并要求被告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好环保设施,停止

污染。一审判决生效不到半个月,石南镇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 情况反映 称:水泥厂是
该镇企业发展的龙头,如果执行判决,将会影响镇其他水泥厂乃至全市水泥厂的生产,
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建议法院撤销原判,进行再审。不到 4 天,B 市人
民法院就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终撤销原判
决并驳回了陈氏兄弟的诉讼请求。又如 1999

年 王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及方某、何某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案 中,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100 余万元,但市环保
部门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 20 万元,由于构成犯罪必须是直接经济损失达 30 万元,所
以检察、公安两机关只好撤出此案。该案直到 2003 年才由省检察院督办而得以立案。政府
环境行政主要有三种手段:环境规划(事前)、环境监测(事中)、环境治理(事后)。这三大环节
都必须有公众参与:没有吸纳广大民意的环境规划是不科学的,专家和权威部门的环境
评价不能充分代表公众利益;政府的财力再足,也不可能随时、持续地监测每一个污染源,
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居民则可以做到;没有前两个环节的公众参与,政府环境治理的措
施就可能出现偏差,其执行就可能受到阻挠。总之,环境是全社会、全人类的公共产品,
这决定了环境监管的最大公共性,单靠个人、组织、政府的力量都是不够的。

  (三)生态区域主义奠定了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理论基础

  人类生活的地球是一个最大的生态区域,从这个角度讲,全人类组成了一个生物区
域共同体。人类社会从来就喜欢以地理区域为界组成一定规模的生态区相互依存,这些生
态区或者是一片蕴含着矿产、林木资源的地域,或者是一片傍山、依水、滨海地带,或者是

……

一个夹杂着自然景观的建筑群

在这些生态区域中,人们创造和分享着区域内的资源

并与外界互通有无。由于环境资源的共享性和环境要素的流动性,以地理为界的不同生态
区域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这使得全人类应当把地球当做一个共同的家园来建设和维护。但
在微观上,由居住在各自生态区内的住民来管理和维护本区域的生态环境是切实有效的。

胸怀全球,行于当地 ,本地行为具有全球后果。 如果在哪个层次上可以培养生态意识,

可以让公民认识到自己是造成环境后果的元凶,那就是在地方层次。在这一层次,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