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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纪守法,恪守风景园林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书;

(三)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园林景观领域国内外现状和

发展趋势;

(四)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并能主持中小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

业领域的一般技术问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风景园林师岗位上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

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景观专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统一安排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和试题报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条

 凡自愿申请参加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市风景园

林学会委托授权设立的培训考试中心报名,填写《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申请表》(以下简称

《资格申请表》),接受报名的培训考试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核实提出资格认

证考试申请人员是否具备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园林、风景园林)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5 年以上;

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3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工作

1 年以上;博士毕业不受时间和工作经历限制;

(二)相关专业(规划、建筑、园艺)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6 年以

上;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4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

业务工作

2 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1 年以上;

(三)其它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7 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园

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5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3 年以上;

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2 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一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园林、风景园林)大专毕业

8 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

6 年以上;本科毕业 6 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5 年以上;硕士毕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