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纪守法,恪守风景园林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书;
(三)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园林景观领域国内外现状和
发展趋势;
(四)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并能主持中小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
业领域的一般技术问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风景园林师岗位上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
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景观专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统一安排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和试题报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条
凡自愿申请参加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市风景园
林学会委托授权设立的培训考试中心报名,填写《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申请表》(以下简称
《资格申请表》),接受报名的培训考试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核实提出资格认
证考试申请人员是否具备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园林、风景园林)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5 年以上;
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3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工作
1 年以上;博士毕业不受时间和工作经历限制;
(二)相关专业(规划、建筑、园艺)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6 年以
上;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4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
业务工作
2 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1 年以上;
(三)其它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7 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园
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5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3 年以上;
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2 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一级风景园林师资格认证考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园林、风景园林)大专毕业
8 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
作
6 年以上;本科毕业 6 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5 年以上;硕士毕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