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原建设部令第 165 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要认真掌握其规定。2007 年试题中,有一道单项选择题:新建商品住宅
小区的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房维修资金
(B)。
A.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B.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C.由财政部门代管
D.由业主自行管理
只要掌握了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这个知识点,这道题就容
易做了。
(4)学习本章,要学会有关内容的计算。计算的基础知识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
(
①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出售的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
成本价的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