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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
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
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一个机构,而不是一次会议)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
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
业主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
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最初的管理规约可由建设单位依据政府制定的示范
文本代为拟定,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业主签字后生效。管理规约对全体
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物业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收取物业管理费; 在物业管理经费的筹集中,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是物业管理经

费长期稳定的主要来源。

  

2、 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产

权人的,应当建立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3、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和利润; 开展多种经营,创造经济收益,以业养

业,补充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有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应主要用

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