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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
的地租。

  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
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招标方式 2、拍卖方式 3、挂牌方式 4、协议方式(该方

式公用用地用的最多

),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

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 70 年;2、工业用地 50 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4、商业、旅

游、娱乐用地

40 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

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
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使用
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下列建设用地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国家机

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

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5、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五节

 闲置土地的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

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

1 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

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

建设连续满

1 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