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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1952 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 年,撤销了地政司,在
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 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
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
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 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
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 一 1986 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

  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 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
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
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1984 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
开展土地调查工作。1982 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 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
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
1986 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
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 一 1990 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
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1988 年,修改《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与土
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0
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
的轨道。

  4.1990 年以后

  1990 年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千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为主的土地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
耕地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
得到落实。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
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从 1997 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心
用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来管理土地、保护耕地。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规
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
资(入股)等方式。应该说,宪法的修改和几部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土地使用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是
变无偿、无限期、无流转的行政划拨供地,为有偿、有限期、有流转的出让供地。但基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