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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熟悉)

  1、提出申请

  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2、逐级报批

  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准管

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土地征收和征用概念(掌握)

  根据宪法修正案,2004 年 8 月 28 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

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

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宪法》规

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进行征收。土地征收就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