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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护和发送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3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层次体系:

  (1) 全国:涉及在,属指导性规划。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在,属指导性规划。

  (3) 市(地):涉及在,属指导性规划。

  (4) 县(市):注重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5) 乡(镇):最基层的规划,具有一定的微观规划性质,以落实县级规划为重点。

  4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1) 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按行政辖区进行分解,为编制下一级规
划提供依据。

  (2) 根据区域内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状况、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
指标和布局要求、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状况,确定区域内土地利用规划
目标和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应遵循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

  (3) 根据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方针,通过综合平衡,确定土地利
用结构和各业用地指标。

  (4) 根据区域土地资源适宜情况、土地利用结构、各业用地指标和改善、保护生态环境
的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规定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规则。

  (5) 确定规划范围内交通、水利、电力、工矿等重点工程项目的用地指标和布局。

  (6) 制定实施规划有关的政策和措施。

  5  

、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确定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方针政策及目标和措施;

  (2) 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

  (3) 根据全国的生产力总体布局与用地需求,划分不同的土地利用地域区;

  (4) 提出各省(市、区)的土地利用方向和指令性指标,对跨省(市、区)的重要工程项目
用地进行布局,并确定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