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3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
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重点解析]
理解即可。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
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
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
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
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对于第 28 条要很好地掌握。
1Z301110 标准化法
1Z301111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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