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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
文件归档立卷,并对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检
查、审核和汇总,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七条 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
形式记录,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
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
形式的原始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
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
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
见书》。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
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 A

” “

类档案 和 B

类档案 。

   A

类档案 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B

类档案 原件由建设单

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
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照双方约
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A

类档案 时,应提供以下

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 A

类档案 原件一套;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
验收的提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B

类档案 时,应提供以下

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另
发);
  (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工程档案,造成利用
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