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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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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 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
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

价值。 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
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
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
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
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
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
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
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
有各自的想法,因此,在具体的验资实践中,会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验资的相关规定方面作一些修改或补充性说明。在我国,凡
是企业接受投资并涉及到股本变化的,都要委托中介机构先进行验资,然后履行相应的
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程序。因此,只要在验资这个环节对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
的价值确定方式做出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只要将《独立审计实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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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第一号

验资》第十条第三款中的 各出资者商定 这几个字删掉,就可以解决这个问

题。这样,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就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通过行
政手段来为资产评估包揽市场,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从目前会计准则制定的总的出发点来
看,是遵循谨慎性原则,防止通过无形资产投资虚增企业资产的行为发生。如果由各出资

者自行商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就很难控制这种行为。此外, 各出资者商定 这
个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验资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验资规则也应非常具体和具有可

操作性。 各出资者商定 是什么概念?是指各出资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呢?还是需要公证
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呢?还是需要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呢?
在验资规则中没有说明。关于这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在实际的验资工作中,已经使当事人

感到疑惑。鉴于此,在验资规定中删去 各出资者商定 这几个字是可行的和有必要的。

  三、关于 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是资产评估行业立足的灵魂,独立自主地评估资产的价值,
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是资产评估人员十分重要的职业道德。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实
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难度更大的原因在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主观判断分析的因素更多,

这就是为什么在无形资产的评估准则中特别提出了 不得求证 这样一个概念。但是,在实

际工作中,评估人员是否会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有意或无意地去进行 求证 呢?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中

第九条规定: 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

银行

出具的出资证

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
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

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 上述内容中,规定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需要履行的
验资手续中,原来登记主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在不再要求必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