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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虎头蛇尾。2004 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在全国引起轰动,造
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 12 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 189 人,重度营养不良患儿 28
人。虽涉案 20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最终主要被告人生产商池长板只是以生产、销售不
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 5 万元,销售商的最高刑也只有八年,
罚金 2 万元,这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2] 

——

没有记者暗访, 毒火腿 案何去何从?浙江金华火腿全国闻名。2003 年 10 月底,因

记者暗访发现永泰火腿食品厂曹锡平、曹锡洪兄弟用兑入 敌敌畏 农药的水浸泡火腿,而

致曹氏兄弟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 毒火腿 真的是记者暗访偶然所得?真的
只有永泰火腿食品厂这一家生产?这些问题很难得到肯定的回答。但是为何之前对此无人
问津?虽然内情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由此判断,曹锡平、曹锡洪兄弟因 300 只未销售

出的 毒火腿 而领刑,只是代人受过而已。[3] 

——

广州苏丹红 元凶 罚人未惩企业。2002 年 4 月至 2005 年 3 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

生产、销售含有 苏丹红 成分食品添加剂数量为 23 万余公斤,销售金额 400 余万元,谭
伟棠、冯永华作为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处罚金,应该是咎由自取。但是,刑
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该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
同样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刑事追究,可本案并未涉及公司。[4] 

——

” “

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冠生园陈馅月饼 和 毛发酱油 事件在 报道是否属实

的争执中 消化 ;北京蜀国演义酒楼用福寿螺替换海螺,致 70 多人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

…… 

以酒楼民事赔偿宣告结束。

食品安全一次又一次地受到侵害,从老百姓日常生活不

可或缺的米、面、盐、油到各种中高档食品,几乎无一幸免,但是真正能够追究责任人刑事

 

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三鹿案件的查处,彰显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但罪名的适用却引起各界
争鸣。2009 年 3 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三鹿系列刑事案宣告平息:张玉军、耿金平、
田文华等人分获重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被判处罚金。该案的查处,昭示了
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但对同一犯罪事实根据不同的参与环节,分别
适用三个罪名引起争议。特别是对三鹿总裁田文华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有疑问,有

的同志认为 三聚氰胺虽非剧毒,但根据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质,起码是非食品有害物质 。

这样,三鹿高管完全应该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

则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如果田
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6] 

 

二、实践困惑:罪名竞合的选择与犯罪情节的认定

分析司法实践现状,之所以出现处理结果迥异,除了存在地方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外,

 

根源在于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和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上。

 

(一)罪名竞合时的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