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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
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
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

 

、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

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
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
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
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
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
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
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
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
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
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
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
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
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
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

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
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
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
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