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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

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
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
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

  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
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

  (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以上四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
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和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
项,将用摊余价值(帐面价值)进行评估。.

  与市场价值相比,公允价值定义更广泛、更概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可以用市场价
值来代替公允价值;但如没有证据表明资产交易市场存在时,公允价值可由收益法或成
本法来获得。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一)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4

——

保险合同(1FRS4)中,对于保险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

“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接受另一方(保险客户)的重大保险风险,如果一些指定的不确定
的将来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事件)对保险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补偿保险客

户。 但是对于那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

养老

金计划,不管它们的

法定形式如何,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 IAS39 的范围之内。lAS39 也将适用于那
些主要承载金融风险的合同,例如信用衍生工具和某种形式的金融再保险。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作出判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澄清了其对重大保险风险的
定义。重大风险指的是,也仅仅指,某一投保的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将支
付重大的额外赔偿,而不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部分商业利润的情况。

  根据以上原则,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含重
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在 IFRS4 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精算评估法计算其公允价值(寿险
责任准备金);对于不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即在 lAS39 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现值法计
算其公允价值。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1.对于在 IFRS4 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

  在 IFRS4 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都含有重大保险风险,寿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种传统型
寿险、意外伤害险等都属于此范畴,对于这类保单是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照的,在对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