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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大、变现能力强的特点,评估流动资产并不困难,但很麻烦。
这种麻烦主要体现在:一是流动资产种类多,主要包括实物形态流动资产、债权类流动资
产和货币类流动资产;二是流动资产范围难以界定,不同类型企业中流动资产的表现形
态是不一样的。除我国以外,国外对流动资产一般不评估。我国从企业全部资产的完整性
考虑,也把它纳入评估的范围。笔者认为,流动资产不应作为评估对象。整体企业评估时,
涉及到流动资产,可以其

审计

数作为价值依据。这样做的理由是,流动资产期限短,变现

能力强,价值变化不大;如果评估流动资产,势必会引起企业中各项资产结构的变化,
特别是流动资产中的费用项目与负债、企业损益等有着密切关系,处理不好,影响比较大。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否把流动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在上市公司整体评估时,对流动资
产的状况都必须予以考虑。因为流动资产越多,偿债能力越强;而流动资产扣减流动负债
是公司的营运资金,它对公司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有这些,均会
影响公司整体评估价值。

  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资产评估前的资
产处置方案,会影响评估范围、过程和结果,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处置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
进行的。资产评估人员可以对资产处置方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
资产处置。同样的,资产评估人员不能以资产处置为由,反向推算评估结果。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的 20%.企业中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其账面价值是根据会计制度计价的,一般
数额较低。但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具有投入和产出的弱对应性特点,一些工业产权和
非专利技术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出巨大的潜能,评估时表现出很高的价值,如果直接作价
入股,有时会超过其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这时,评估人员的责任是客观真实的评估这些
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为达到这个比例而调高或降低资产评估价值。至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
技术如何处置,是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还是签订租赁合同形式,均是资产处置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资产重组时
根据剥离资产应按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述资产一般不能剥离。但由于
收益率水平限制、上市额度的限制、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的限制等,上述资产往往采取租赁
的方式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凡是这类资产均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签订租赁
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的依据。现实生活中,有的上市公司采用定额租金等签订租赁合同,
使评估的租金价值形同虚设,可有可无,显然是错误的,亟待纠正。因为这样做的后果,
一是定额租金缺乏客观依据,二是极有可能损害公司上市后的社会股民权益。

  资产评估结果如何利用,这也是理论和实践上探讨的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资产
评估的利用不应影响资产评估结果,它是资产评估以外的事情,尽管缘起于资产评估,
但与资产评估过程并无必然联系。1990 年,南华早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时,聘请了
一家澳洲的评估公司为其商标做评估。评估值是 40.5 亿港元。因为当时香港的税例是容许
一家公司在购买了一项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之后,其购买价是可以由购买
该项无形资产的财政年度开始作为一项经营开支从税前盈利扣除,公司从此可以享受税
务优惠。该公司股东溢利按所得税率 16.5%计算,增加了 6.68 亿港元。这个案例吸引了其
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效法,香港的税务局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终于在 1991 年 4 月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