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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 四 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

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

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四)复合食品添加剂提交产品配方等相关资料;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

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

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年度内的

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

购合同(协议);

(八)外购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九)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

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二)产品应用效果试验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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