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LSSZ XX XX XX XX
XX XX
绿色食品
产品
批准 国家 地区
产品
产品
生产资料
分类
年份 代号 代号
序号
分级
第三章 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
第八条 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 X(A 或 AA)级绿
” “
”
色食品生产资料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 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
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
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
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
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 ,
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
使用原包装标签。
第十二条 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
“
” “
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
”
中心认定推荐 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
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推荐活动。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有关实
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