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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LSSZ    XX   XX     XX     XX

 

   XX      XX

   

    

    

   

   

    

    

绿色食品

产品

批准 国家 地区

产品

产品

   

    

    

   

   

    

    

生产资料

分类

年份 代号 代号

序号

分级

 

 

  第三章 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 X(A 或 AA)级绿

” “

色食品生产资料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 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
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
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
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
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 ,
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
使用原包装标签。

 

  第十二条 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

” “

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

中心认定推荐 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
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推荐活动。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有关实
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