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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收,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这
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
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
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
    约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谨慎发函。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
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
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
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

工程造价

以送审价

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

催款函 ,而非 催审函 ,否则就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