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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

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
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

 

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5

 

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

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级 

表 2.0.1 

等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0.5 微

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 微

米尘粒数

100 级

<35×100(3.5)

 

1000 级

<35×1000(35)

<250(0.25)

10000 级 <35×10000(350)

≤2500(2.5)

100000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 5 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
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 2.0.2

 

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

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