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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

 

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

 

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
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

 

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
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

 

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
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