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
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
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
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
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
胃 十二指肠溃疡;
4·
各种消化道疝。
(四)
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统感染。
(五)
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
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
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
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 95 克(<9。5g/dL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 1 年;
(三)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