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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

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

 

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

 

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

 

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胃 十二指肠溃疡; 

 

各种消化道疝。

(四)

 

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泌尿系统感染。

(五)

 

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

 

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

 

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 95 克(<9。5g/dL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 1 年; 
(三)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