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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
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二、费用征集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
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
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
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
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
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
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

 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
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八条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
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
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
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本市国有、股份制、城镇集体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