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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
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
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
报销生育医疗费。 

各地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
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
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
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
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