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 1988 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国务院令第 9 号)和 1988 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
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 1 至 2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4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989年1月20日)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 15
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 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 天,产后
假 75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
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
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
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 90 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
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
门确定。
13
、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 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
即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30 天的产
假;怀孕期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 产假期间 , 工资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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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 年 3 月 30 日)
浙教人函字(92)第 01 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
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 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
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
况执行。此复。
6、《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 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
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
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 再乘以产假天数
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
业补足。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
规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