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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在建筑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
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 2.0.1

 

条 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我们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消防部门的意见,认
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将其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是合适的。因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按四

 

级划分。
  二、规范表 2.0.1 中的构件名称一栏, 这次作了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划分,将原定框架填充墙归人

 

非承重墙一栏中,为了方便执行,并对墙、柱进行归并、划分。
  三、规范表 2.0.1 

 

中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等级的说明。

  1.各种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不超过 4h, 

 

其根据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 90%以上在 2h 以内(见下表 2.0.1-a

 

)。  

表 2.0.1-a  火灾延续时间所占比例

 

  从表中可以看出, 90%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在两小时以内,但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数,规范表
2.0.1 中个别构件耐火极限定为 4h 或 3h,其余构件略高于或低于 2h

 

  (2)苏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详见表 2.0.1-b~2.0.1-d) ,其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

均不超过 4h  

  综上所述,规范表 2.0.1 中将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定为 4h。一级建筑物的承重墙、楼梯间墙和支承多

层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为 3h。其余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 3h  

  2.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的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即

规定为 2.5h,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如某地某化工厂硝酸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
2.5h 后,300×300mm 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柱未被烧坏。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

定 2.5h

 

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
求。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 并经过分

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尺寸为 200×200mm 时,其耐火极限为 2h。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

物支承单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 2h,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

极限维持原来的 2.5h

 

也是合适的。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覆面保护的,对于这类建筑物的支承多
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 1962 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 0.5h,故规定 0.5h

 

是由此而来的。

  3.楼板: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 1.5h 以内的占 88%,在 1h 以内的占 80%。因此,

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 1.5h,二级建筑物定为 lh,这样,大部分一、二级建筑物不会被烧垮。

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如规定
过低,则火烧时影响大,损失也大。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通常采用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的保护
层是 1.5cm 厚,其耐火极限为 lh。故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将二级建筑物楼板的最低耐火极限定为 lh。 

  至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较低,但目前采用得较普遍,为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
利于采用不同品种构件的发展,故在本规范第 7.2.9

 

条中作了适当放宽。

  三级建筑物的楼板,从调查情况看,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故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定为
0.5h

 

,一般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4.屋顶:一级建筑物的屋顶,其最低耐火极限仍维持原规定的要求,即为 1.5h

。如某化工厂 666”

车间发生火灾,其屋顶(系钢筋混凝土梁和平板结构)火烧 lh 就坏了,可见要求 1.5h

 

较为合适。

  二级建筑物的屋顶原规定为 0.5h 的非烧烧体,这次修订中没有变动。但从防火角度看,采用这种

屋架,发生火灾时在较短时间内就塌落。如某地化工厂某车间的钢屋架,火烧不到 0.5h 就塌落;某地

某厂的钢制油罐在 20min 内变形而损坏。据某市消防大队的同志介绍,某地职工俱乐部、某地预制品厂、

某厂的皮带走廊、某厂的油罐等钢屋架或钢结构在火烧时都很快变形塌落,大多 15min 左右就落架。根

据美国、日本等国的有关资料介绍,也说到钢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很低的,所以,提高二级建筑物屋顶的
耐火极限是必要的。但目前建筑结构正朝着轻质、大跨度方向发展,为此,耐火极限如果定得过高,难
以达到要求,故把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定为 0.5h。又考虑到目前我国采用钢屋架比较普遍,而耐

火极限一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尚有困难,所以在第 7.3.l

 

条中作了放宽。

  5. 吊顶:吊顶有别于其他的承重构件,火灾时并不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对吊顶耐火极限

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时要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根据火灾教训和公共场所疏散时间的测定,以及
参考国外资料,并从目前我国建筑材料的现状出发,规范表 2.0.1 对吊顶作了一般性规定。至于有些建

 

筑物和部位需要提高的,在第七章中另有规定。
  6.三级建筑物的间隔墙有一部分可能采用板条抹灰,其耐火极限为 0.85h。考虑到有的抹灰厚度不

均匀,并适当加点安全系数,故将该项耐火极限定为 0.5h  

  7.三级建筑物疏散用的楼梯的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表中为 lh,是根据我国钢筋混凝土楼梯的梁保

护层通常为 2.5cm,板保护层为 1.5cm。经查阅有关资料,其耐火极限为 lh。四级建筑因限制为单层,

 

故四级建筑物不必规定楼梯的耐火极限了。
  四、原规范的表注部分,内容太简单,不能满足要求。这次修改中,根据需要,作了必要的补充。 

表 2.0.1-b  苏联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表

  注:译自 1962 年《苏联防火规定》。

  ①外露的金属结构在工厂中可优先采用(见 CnNH11-M2-16《工厂的设计规定》),在公共建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