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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盒式 楼房、根据常规设计建造的楼房、建筑工地中为建筑工人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因外
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综合分析了北京保时捷中
心的特征,认定该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之表达
  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围,我们首先应当分析该建筑作品是
否为独立思想表达之结晶,即,该建筑作品的创作不受其他已经发布、已经公开建筑作品
创作之影响。
  (二)分析该建筑作品创作源泉是否独立
  当某一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畴时,分析另一受

法律

§之保护的建筑作品

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应当分析判断该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是否具
有独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

  (三)过滤 公有表达
  某些建筑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师应当删除出去,即使这

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 思想的表达 。因为公有领域的内容,必须留给大众自由使
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著作权可言。同时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也反映了其
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比如,海南凤凰岛、巴萨罗那阿格巴、伦敦市
政厅、瑞士再保险公司大楼、台北鹅卵石、河南人寿大厦、重庆茶山等,特别是河南人寿大
厦和凤凰岛的外形与涉案造型极为相似。这些表达都是公有领域的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

  在建筑作品侵权案中经常会涉及到功能性设计以及为功能所决定的外观的问题,因

此除了过滤掉属于公共领域的 公有表达 以外,还应当过滤掉建筑中因实用性、功能性和
技术材料、技术方法而产生的外观表达。受结构力学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创
作的空间非常小,法律只保护独特

艺术

§

部分。而 流线型、点状式、尖锥形的建筑 的外

观造型具有实用功能,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四) 接触+

实质性相似

  即只有有证据证明某建筑作品实际接触了 另一建筑作品 ,并且二者在实质上具备

了 相似性 ,才能谈得上建筑作品纸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关于 接触 的认定,除了面对面实际到现场接触外,

现代

§传媒发达的背景下,通

过电视台、报纸

网络

§

等其他公共媒体的方式披露图纸内容,一般也可以推定为 接触 。

关于 实质性相似 的认定,这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判断,即使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无法判
断,需要建筑领域的专家来判断,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无法判断会委托专
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对是否实质相似做出判断。
  四、小结
  建筑作品不同于纯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实用功能的要求,并不是最初的设计阶段能
完全考虑的,一定情况下,应赋予建筑作品著作权人法律保护之权益,而在建筑作品著
作权侵权纠纷中,有关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主体、客体及管辖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