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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 质量保证措施

  首先,人是质检机构进行各项活动的主体,在 产品 形成前后,无论抽样还是正是

检验,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工作的质量,也影响其 产品
质量。按照 ISO/IEC25 指南 6.1,6.2 

 

条规定: 检验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这些人员应受

” “

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 实验室应确保其

人员能得到及时的培训 。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确保报告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人员除要进行
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外,还应进行思想道德、政治、政策和法制观念方面的教育,以提

 

高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其次,要加强实验环境的仪器设备的管理,ISO/IEC25 指南 7.2

条规定: 检验所处

的环境不应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或对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ISO/IEC25 指南
8.1 和 9.1

条又规定: 实验室应配备进行正确校准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包括标准物

质) 。凡对检验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
准或检定。检验必须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由有一定精度的仪器设备进行,环境条件和仪
器设备是检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缺少这些条件,检验就无从进行,也不可能形

成我们的 产品 。因此,在检验工作中,必须按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

 

备,并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其时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要注意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现行有效性。

《标准化》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按其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

类,原来的一些地方性企业标准和专业标准相继作废。

《标准化》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强

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行业质量分等及验收细则,统检细则,产品质量指标,视同强制性
标准,须强制执行,其它生产依据(已备案生效的企业标准、有效的产品图样和说明书
等)在确认正在用于组织生产时,须强制性执行;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推荐
性标准及有效的购销合同书须经企业同意后方可采用。目前企业使用的标准较过去灵活性
大增,企业标准数量相对增加。同一产品,不同企业标准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质检机

构的检验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给正确选择标准增加了许多难度。有的企业标准虽经 备

案 ,并在其产品标识上明示执行,但该企业标准的指标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我们在检
验工作中就不得采用该无效的企业标准。如我所在抽检工作中发现,某企业生产的复混肥

产品,明示采用其企业标准,经我所复核,该企业标准虽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 备案 ,
但其质量指标低于 GB15063《复混肥》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我所在执行监督抽检该产品
时,就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来作为判定的依据,因此,必须选择正确、适用、现行有效
的标准以保证检验工作和检验报告的质量。正确选择标准的一般原则是:首先选择国家强
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时时,应选择被检产品采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若上
述两种情况都没有,则应选择被检产品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这是要注意的是,同

 

一类型产品的其它企业的标准不能做为检验的依据。

  第四,对检验报告形成的全过程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如保证所抽样的具有代表
性的抽样管理制度;保证样品质量状态不发生变化,不丢失、不出差错的样品保管制度;
保证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符合要求,操作符合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等,并将制度写入

《质量管理手册》中。这些都是质检机构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检验报告质量的重要基础,认

 

真执行这科学、严格的制度,是提高报告质量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