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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费(或场地占用费)。19
82 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
确立。截止 2005 年,全国 31 个省、市、区已全面开征了排污费,县级开征面达到了 
91%。至 2004 年底,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 793. 06 亿元,并设立了污染源治理专
项基金。2004 年当年排污费征收户数达到 71. 66 万户,征收额度为 93. 96 亿元。“
九五”期间全国共使用排污费 250 亿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的达 143. 65 亿元,占
全社会污染治理投资的 19. 8%。

     

中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

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根据这一规定,排污者可以选择缴纳排污费
或污染处理费。通常,污染处理费有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两种。污水处理费包括企
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用水处理费两种。

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与

保护、增值并重”方针开征的一种环境保护费用。生态环境补偿费始于 1992 年,共涉及 1
4 个省。目前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广西、江苏、福建等省(区),
辽宁、广东、河北等地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生态环境补偿费包括的项目
很多,中国实施较好的是森林生态环境补偿费。

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始子 1997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水利

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
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19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进一步明确,除对城市直接从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决定对其他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f 区^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

89 年 1 月 1 日发布)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
年 1 月 15 日发布)征收。目前中国的矿区使用费只对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
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
业征收。鉴于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气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实际上矿区使用费只限
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海上和陆上的油、气)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自 199
4 年 4 月 1 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
4 年 2 月 27 日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胃
源勘 g。

土地使用费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

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内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征地、拆迁和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
情况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