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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及时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但在当前房
地产宏观调控背景下,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

 

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6、应当发出的书函没有及时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
管理的需要,既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但在房地
产宏观调控背景下,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不重视书函的及时发出,结果正当的权益得

 

不到保障。

 

 

   (二)债务承担风险

 

   1、银根紧缩,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施工从而带来成本风险。从紧的货币政策
导致市场资金总量减少,面对国家限制房价的各项政策,上游企业的资金吃紧,对施工
企业的影响也是必然的,土地出让受控、银行借贷受限、地方政府靠出让土地和贷款建设
的资金断源,上游企业为了缓解急于上项目苦于无资金的矛盾,竟相效仿全垫资招标模
式向施工企业转嫁风险,而处于竞争夹缝中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养人保市场,在

 

招投标过程中不得不迫于形势参加竞标压价。

 

   2、房地产宏观调控,银行供币受限,有可能迫使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在
资金普遍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为条件来决定是
否发放贷款,于是便会出现同意条件便会失去优先受偿权,不同意便会得不到贷款的局

 

面。

 

 

   (三)劳动用工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但由于工程施工的阶段性、流动性、劳动环境差、
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等特殊原因,施工过程中人员大量更替和务工者自身的流动,人员
频繁大出大进,人员的流动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用工管理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加之在房
地产宏观调控背景下工程建设单位苛刻的工程招标条件,施工企业用工风险也日益严重 ,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用工主体资格产生的风险。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背景下,为节
约成本往往将部分工程分包工头,由包工头自行招聘,自行用工,而包工头又不注意施
工安全,从而造成工人受伤,最后买单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规定,包工头或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包工头
或承包人招聘的,也不论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即
使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合同起诉包工头或承包人且胜诉,但包工头赔偿能力非常有限 ,

 

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

 

   2.劳务派遣产生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员工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

进行了规范和确认,施工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一旦发生争议时,施工企业将承担连带法
律责任。但因建筑施工企业流动性强,逐年增多的劳务派遣制员工使企业管理难度加大,
如施工企业未及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管理越位往往

   

会导致其与施工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 。3.用工管理流程方面的风险。未按合法程序制定
规章制度,往往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依法依章管理,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没有经过合

 

法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将面临不被法院承认的风险。

 

  三、化解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通过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