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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发现法律的规定是存在漏洞的:
  第一法律规定农民工发生了事故后应该要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所
在单位没有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则所在单位要赔偿其损失,为了逃避赔偿所在单位就不
会选择主动为农民工做工伤鉴定;而受工伤的农民工及其近亲属在有些情况下是没有能
力去做工伤鉴定的例如其本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有资格且又有能力的适格

 

的近亲属。
  第二法律规定中的 1 年申请时效没有给出延长的可能,这对农民工是很不利的。大部
分的农民工是不会关注到工伤认定中是否有申请时效的,他们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 ,
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是否有时效规定。而且即使知道有申请时效,在受伤严重的情况下不能
亲自申请,或者单位答应给申请鉴定但是单位故意拖延,超过了 1 年的时间且拒绝承担

 

责任。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延长时效则是对农民工不公平的。

 

  类似的问题还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救......” 
  实践中普遍的认定为超过 48 小时之外抢救无效的死亡是不能视同工伤的,这一规定
及其的不合理,使得很多案件不能作为工伤进行赔偿。而且实际中有些发生工伤的家属为
了能够将此案性质定为工伤以得到索赔会早早放弃治疗,而一些用人单位却为了能逃避
赔偿对已经没有生还希望的农民工拖延抢救的时间,导致出现了一些令人不能理解的社

 

会现象。

 

  二、如何解决农民工工伤认定中的问题

 

  (一)增加法律人员及资金的投入
  虽然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但是却还未能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因
此大中专院校应该加强对毕业生向法律援助的方向引导,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同时政

 

府应当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更多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繁琐的情形使农民工怯于去申请认定,往往为了尽快的拿到赔偿
金而与用人单位私下了结,当然如果私下了结对农民工有利的就不需要那么复杂的程序 ,
问题在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利用农民工的迫切心理极力的压低赔偿金额。使得农民
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如果法律能够将小额的工伤赔偿设定简易程序,那么就方便

 

了受伤职工快速的获得赔偿金。

 

  (三)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劳动法领域中虽然法律众多但是过于庞大的法律文件,容易出现运用中的法律冲突 ,
并不是一个清晰易懂,易于运用的法律系统。而且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多是部门规章,立法
层次较低,在农民工维权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大。虽然此次 2011 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
条例》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其中修改的内容对农民工工伤维权的帮助不是很大,一些对
于农民工的改变并没有涉及到。应该对于受伤的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在具体情况下考

 

虑给予中止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