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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梯间,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气体管道等,

 

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凸出物。

 

   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防火设计。顶棚 A 级,墙面 B1 级,地
面 B2

 

级 ,隔断 B1

 

级, 固定家具 B2

 

级 ,窗帘 B1 级,其他装饰材料 B2 级。(A 级:不

燃性建筑材料;B1 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

 

级:可燃性建筑材料)

 

 

   六、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防火设计。
  1

 

、消火栓

 

   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在建筑体积 10000m3 的民用建筑内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设置

 

室内消火栓。
  2

 

、火灾应急照明

 

 

   托儿所、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⑶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⑷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建筑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按 GBJ 140―90 标准执行,灭火器的选型应适于扑救;托儿所、幼
儿园火灾,宜选用 ABC

 

干粉灭火器。

 

  

 

   在政策法规方面,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在开业前必须经教育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办理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需要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许可证明。
然而,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及同时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6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五款
中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
童活动场,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
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
托儿所、幼儿园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这种备案抽查的方式,可能造成
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抽中情形发
生。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不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范畴,只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这一消防行政许可。因此,综上所诉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筑
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消防部门存在漏管和不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
当然也无法出具有法律效率的消防行政许可证明。这对于我国绝大多数托儿所、幼儿园,

 

尤其是县级和当前迅速发展的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留下了火灾隐患。

 

   总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幼儿的安全为
宗旨进行设计和施工。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切实保障

 

幼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