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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的一大损失。
  其次,在旅游业方面。干栏式建筑往往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紧密地融为一体,
形成独特的风景,从而孕育出丰富的旅游业资源。龙脊古壮寨、三江程阳桥地区,都以其
保存完整的干栏式建筑成为世界级旅游景区。旅游业与干栏式建筑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一
方面,旅游业为保护干栏式建筑提供平台,另一方面,干栏式建筑为旅游业提供文化内
涵。对于广西少数民族来说,发展环保、成本较低的旅游业,是其最佳的选择,而成片的
干栏式建筑所形成的乡土风貌则是他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也是发展旅游业的最
大资本。
  最后,在生态方面。广西大多数地区属于岩溶地形,山石密布,土地资源非常紧缺。
而少数民族采用干栏式建筑,把房屋都建在不宜利用的山地、沟槽上,极大地节约了有限
的土地资源。同时,干栏式建筑采用上大下小、上实下虚的建筑格式,不占用过多的地表
面积,而是采用立体化的格局努力向上伸展,巧妙地充分利用空间,将家庭的全部成员

——

与财产

人、家畜家禽及粮食全部集中在一个建筑内部,既安全又环保。此外,干栏式

建筑的材料也都是环保低碳的,对保护少数少数民族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作出了特殊的
贡献。
  三、加强广西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法律保护的途径
  在现代法治社会,最有效的保护手段莫过于制定明确的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进行保护。要保护广西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不遭受破坏,就必须在从中央到地方制定明确、
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利用民间行之有效的习惯法,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网络。
  首先,制定专门的立法。通过专门保护干栏式建筑的全国性立法是比较困难的。在这
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如日本 1950 年制定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和美
国 1976 年制定的《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等。笔者考虑,如果直接从国家层面立法容易流于
原则和形式,可以考虑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即先在干栏式建筑较典型的地区进行专门
性立法试点,并逐渐在其他地区推广应用,在此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待地方立法成熟
后,再吸收其成功内容,上升为国家立法。也就是说,以地方立法推动全国性专门立法。
就地方立法而言,云南、贵州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已制定了一些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而
目前广西尚未出台相关立法。广西应当借鉴其它省区的先进经验,尽快出台《广西民族文

 

化村寨保护条例》或《广西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  其次,利用现有
立法进行保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物权法、文物法、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都可以充分利用保护广西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首先,干栏式建筑是一种不可移动的有形
财产,因此必须明确其在物权法上的地位,准许干栏式建筑享受办理房产证、抵押贷款、
财产保险等一系列物权权能,才能在此基础上实施对它的法律保护。其次,干栏式建筑是
少数民族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理应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和专利权,
都能够保护干栏式建筑的建筑形式及建筑技能。再次,干栏式建筑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建筑,因此对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重大文化价值的干栏式建筑应分别列为县、市、
区级文物进行保护。最后,干栏式建筑本身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而其建造工艺则属于非物
质文化遗产。因此,利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干栏式建筑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再次,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除基本法外,政府还应该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法律制度来保护干栏式建筑。这些配套法律制度应当针对干栏式建
筑的的缺陷来制定和完善。干栏式建筑最主要的缺陷有三:一是容易发生火灾;二是抵抗
自然灾害功能弱;三是易损坏,使用年限短。笔者建议,首先要提升消防行政法规的立法
等级,应当尽快在原有通知、规划及方案的基础上,出台《广西村寨消防条例》或《广西少
数民族传统建筑防火保护条例》等高层次立法,为干栏式建筑的安全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
依据。其次,应出台建筑行业的技术性规范,统一干栏式房屋的建筑规格和标准,从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