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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
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

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
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地市级环保部

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可以
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